自1992年起,老林就到某公司经营的石矿上从事挖石工作。双方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某公司也从未为老林办理过职工工伤保险。
今年5月,老林在清理矿坑悬石时,不慎被坠落的石头砸伤右腿,造成右下肢膝上截肢,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期间
,某公司完全支付了老林的医疗费,但却不认为老林之伤为工伤。老林将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某公司一次性赔偿自己8万元。
庭审时,某公司称,公司并不知道老林什么时间到矿上工作,只是根据其采石的吨位向矿上支付报酬,公司不直接和工人发生关系,因此,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不应承担老林的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林自1992年就在某公司经营的石矿从事采石工作,公司也向他支付了劳动报酬,老林事实上已成为某公司的成员,且为公司提供的是有偿劳动,因此双方已形成为劳动关系。法院同时认为,老林之伤为工伤,据此判决,某公司支付老林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及老林安置假肢相关费用。
分析形成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事实上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二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本案中,老林已符合这两个条件。至于老林之伤是否为工伤,《保险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事本单位的日常生产、工作的;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等。据此理解,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或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负伤、致残、死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本版撰稿潘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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