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小赵到某公司工作,职务为销售业务员,从事销售工作。当时,小赵与某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一年后,小赵不再来上班。某公司认为,小赵将公司生产的一批价值3750元的货品销往某单位,货款已收回,因此要求小赵支付这笔货款。而小赵认为,自己只收回了2980元,
其余部分不予支付。于是,某公司将小赵告上法庭。
庭审时,某公司提供了金额为3750元的发票一张,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某单位已将全部货款支付给小赵。
法院认为,某公司举证不足,小赵仅收回货款2980元,据此判决小赵返还某公司2980元。
分析某公司任命小赵从事销售工作,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由于小赵自认已收回货款2980元,依法免除他的举证责任,而这2980元属不当得利,小赵应返还给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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