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化名)是名技术人员。几年前,他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任命张明为车间主任;如一方违反合同,按年工资总额的5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A公司先后任命张明为高级技师、车间主任,并安排其赴国外考察两次。期间,A公司规定:关键岗
位职工要求调离公司时,要内部调整岗位一年后才能办理调离手续,否则,需向企业缴纳泄密损失补偿费15万元。张明在A公司工作五年后,就不再来上班,同时跳槽到B公司工作。A公司得知此事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张明支付违付金5万元、泄密补偿费15万元、培训费2万元、调查费5000元、生产损失费85万元,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明及B公司对此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明有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张明擅自离职到B公司工作,显系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A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张明的年工资为3万元,按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年工资的一半,即1.5万。A公司为调查张明被B公司聘用一事赴外地调查,调查费5000元,张明应赔偿。据此,法院判决,张明支付违约金1.5万元、培训费2万元、泄密损失补偿费7.5万元、经济损失费2万元,同时,B公司对A公司的调查费和经济损失承担不低于损失总额70%的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无论劳动者以何种原因离开单位,都不得利用其在原单位掌握的技术、信息及商业秘密,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到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或系同一行业的单位工作,否则,劳动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为: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支付保密费、新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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