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不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缺席裁决对于缺席的被申请人同样具有约束力。设立缺席裁决制度,是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需要。 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庭
一般会再次通知被申请人开庭,以给予缺席的被申请人充分行使权利和表达意思的机会。被申请人一定要珍惜这个机会,及时到庭。 一些案例中,仲裁庭多次通知被申请人到庭参与仲裁活动,但被申请人始终拒绝,因此,仲裁庭只能对纠纷进行缺席裁决。被申请人可能有些抗辩理由,而且,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也有权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不到庭陈述、辩论,使仲裁庭无法审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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