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小梅与赵某结婚,两年后,小梅生下一个男孩小赵。 两人结婚三四年后,就经常因争吵打闹。2001年,赵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今年4月,小梅以赵某有三年多的时间对家庭不尽义务,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赵某在公告期满后未出庭参加诉讼。庭
审时,小梅称,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孩子抚育费在本案中不要求处理,待找到赵某后再另行主张。 法院判决小梅与赵某离婚,小赵随母亲生活。 (分析)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按照这一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公告查找确无通讯联系之时起算,至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时止,期间已满两年的,法院即可判决准予离婚。如能证明下落不明人已死亡,或婚姻一方当事人已依《民法通则》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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