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小王向小崔借了10万元钱,之后,小王陆续还了些钱,但还有一部分未还。小崔将小王告到法院,称小王只还了5万元,还欠自己5万元。 庭审时,小王称10万元是小崔委托自己炒股票而支付的,并说借条是伪造的。同时,小王拿出还款3万元的收条,小崔却不承认这张收条,
称小王曾在这之前还过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崔承认小王已还款5万元,小王又拿出还款3万元的收条,由此可认定,小崔已还款8万元。据此判决,小王偿还小崔2万元。 在本案中,小崔、小王在举证方面都有失策的地方。 小崔失策: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无需举证。小崔称小王已还5万元,对这5万元,小王不需证明。同时,收条的证据效力很强,因此法院据此认定小王共还款8万元。 小王失策:小王称这10万元是小崔委托自己炒股票而支付的,并说借条是伪造的,但又缺乏四年前小崔的笔迹材料,因此无法鉴定借条的真伪,最终他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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