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公司的小货车办理了汽车损失险、机动车辆第三人责任险等附加险。 2004年9月,A公司的司机老林驾驶小货车行走至一路口时,将小美撞死。经认定,老林负主要责任,后经调解,老林共赔偿了小美丈夫15万元。
&nbs
p; 事后,A公司提供了全部理赔材料,可保险公司一直不承担保险赔付义务。于是,A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0万元、车辆损失保险金900元,利息2000元。 市南法院审理后查明,A公司曾办理了48000元的车辆损失保险、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等。保单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同时还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等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应当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还查明,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记录。
市南法院认为,老林与小美丈夫签订的协议书是老林的单方行为,未经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按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核定。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相关规定赔偿,即丧葬费800元、死亡补偿费6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00元、医药费2800元及拖车费
等。因老林负主要责任,应承担90%的损害赔偿费。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A公司保险赔偿金60300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