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本报曾予报道的“业主抓贼保安旁观案”近日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答应一次性支付业主各项损失1200元,双方表示今后不再因此事互相追究其他责任。
据王先生介绍,2004年10月22日晚上6点30分左右,自己在卧室接听电话时发现院内有两个陌生男子,其中
一个人已经顺着隔壁一楼的防盗窗爬到二楼阳台,另一个人则趴在灌木丛后鬼鬼祟祟张望。“可能是小偷!”王先生让妻子跑到门卫处找保安,但保安却无动于衷。情急之下,王先生冲了上去打算徒手擒贼。两个小偷都很年轻,50多岁的王先生被钝器打伤。
王先生认为小区保安未能履行维护小区安全的职责和义务,致使他遭受人身伤害,为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小区保安的义务是协助民警维持治安,并没有抓贼一项,面对手里有凶器的小偷,不上前擒拿并不违反规定。为此,双方展开了长达4个月的诉讼,最终以调解方式了结纠纷。(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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