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昨天上午表决通过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对“补偿”这一房屋拆迁中的核心问题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
补偿方式。拆迁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 关于实行就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二)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四)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五)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2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际用于补偿的房屋超出应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款的,由被拆迁人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
关于实行货币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拆迁补偿金由拆迁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关于实行异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与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方法计算的拆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与异地补偿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互相结算差价款。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条例》还对拆迁住宅房屋的其他情形分别作出了补偿规定。(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