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爱民 陈宜森 近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姓氏权纠纷案。判令被告于海梅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女儿的名字恢复为原来的姓名方某某。
本案中的原告方军淇与被告于海梅原系夫妻关系,2001年两人离婚后女儿方某某随其母生活。2003年,被告经人介绍与现在的丈夫贾某结婚,并于2004年夏天
在未征得女儿同意的情况下将女儿的名字改为贾丽。
2005年1月,长期在外打工的原告方军淇回家,在探视女儿时,发现了女儿改随现在的继父贾姓,很是恼火,遂找到被告要求将女儿的姓氏恢复为原姓,遭拒绝后,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出生后,经父母双方协商确定下来的子女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氏的权利,变为自己独自享有的权利,实质上就是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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