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8月28日讯(通讯员辛丰记者姜淑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用事业,正在逐渐打破行政垄断,引入社会资本,实行特许经营,青岛市专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改革后的公用行业服务不走样,价格不失控。
已于近日正式出台的《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从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后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等方式,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公用事业无小事”,为了防止特许经营中的企业垄断行为,青岛市明确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通过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协议,对特许经营者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并及时处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机制,设施设备的处置、维护、更新改造和移交,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
此外,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制定特许经营项目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在特许经营权终止或发生突发事件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组织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保证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稳定。
为打击利用特许经营投机的行为,青岛市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外,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不间断地提供产品和服务,其产品或服务项目及其价格应当向社会公示,提供咨询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如果特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不履行设施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转让特许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特许经营设施、设备;擅自停业、歇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亏损严重,无法正常运营;不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等,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协议约定,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特许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