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公证法,将于2006年3月1日施行。这部法律在公证行为中引入责任追究制度,为公证行为设立“高压线”,以从源头上防范公证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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