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8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这部法律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28日
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尊重保护人权,防止权力滥用等10个方面将发挥更大作用: 一、设专章规范警察办案行为,刑讯逼供将受处罚。
二、处罚种类分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类。有较严重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屡犯不改的四种情形将从重处罚。
三、公安机关询问最长不得超24小时,拘留最长不得超20日。
四、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五、胁迫他人乞讨等将受罚,猥亵他人将被拘留。
六、公共场所拉客召嫖将拘留或罚款,用网络传递淫秽信息将受罚。
七、重在教育,16至18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予行政拘留。
八、禁止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私拆他人邮件将被拘留或罚款。
九、立法打击“足球流氓”,散布谣言将受处罚。
十、关注“细节”,对酒鬼闹事、宠物扰民、旅馆住宿等一些民生问题等“细节”作出一系列新的规定。
法律规定,酒鬼闹事也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