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经营着一家小饭店。前两天,小丽和一帮朋友到饭店来吃饭,席间,小丽打了两个电话,之后她就将手机放在了桌子上。这时一个年轻人走到小丽身边,乘人不备将手机抢走。小丽和朋友们都起身追赶,正在吧台旁忙碌的王先生也出去追,可年轻人已打的跑掉。 小丽认为,自己
是因为在王先生的饭店就餐导致手机被抢,要求王先生赔偿她手机价钱的一半。王先生认为,手机被抢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防止危害产生的方法。 经营者只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本身存在的瑕疵承担民事责任,对服务之外的行为一般不承担责任。因此王先生不应对小丽的手机被抢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属刑事案件,小丽应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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