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宋先生和妻子小敏离婚,8岁的女儿琳琳由宋先生抚养。 2003年底,宋先生再婚,女儿琳琳一直与继母不和。从去年起,宋先生又一直在国外工作。父亲长期在外,与继母关系又不好,琳琳想回到生母小敏身边生活,小敏同意,可宋先生一直反对。 &nb
sp;小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琳琳的抚养权由宋先生变更给自己。 经过市南法院调解,宋先生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并每月负担琳琳抚育费300元。 (分析)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时,无论孩子的抚养权属于谁,若以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都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选择某一方共同生活。 琳琳现在已12岁,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只要小敏有抚养能力,法院就会根据琳琳的选择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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