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海英图 |    自己的摩托车卖出三年后,驾车者撞伤了人。尽管在这三年中,该车已被倒手数次,可由于当初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最后伤者还是找到了车主王某。他负有赔偿责任
吗?    1998年,王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卖给了小韩,两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没过几个月,小韩又将这辆摩托车卖给了车贩子。    2001年初,某驾车人(未查到,姓名未详)驾驶着这辆摩托车将一行人小秦撞伤,驾车人弃车逃窜,至今没有找到。因驾车人肇事后弃车逃逸,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有关部门推定驾车人负全责。小秦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小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赔偿共5万元。    王某感到很委屈:车已卖出三年,自己早就不是车主了,难道还要为事故负责任吗?他认为,自己已将车卖给了小韩,赔偿责任应转移给对方,小韩才是真正的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将车卖给了小韩,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实际交付。因已交付,王某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因此他不应对该摩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驳回了小秦的诉讼请求。    (编者)那么,小秦到底应向谁主张权利呢?本案中,小韩自称将车卖给了车贩子,但他又没有证据证明该车经自己之手转卖给他人,对此,小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