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患有老年痴呆的老人离家出走溺死在村里的水塘里,因村委没有在水塘边设立安全设施,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村委对老人的死亡事故负有6成责任。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胶州法院的判决。
2004年8月,70多岁的黄女士和老伴宋先生搬到胶州市滨海工业园肖家庄村
居住,2005年2月19日早晨,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宋某离家出走,当天上午10点多,宋某的儿子在村东边的水塘里发现了宋某,此时,他已经溺水身亡。这个水塘南北长45米,东西宽32米,距离宋某的家131米。水塘形成于上世纪70年代,所有权和管理权都属于村委。
这么大的水塘附近没有栏杆没有警示牌,黄女士将村委告上法庭,要求村委对这次事故的经济损失承担7成责任。胶州法院认为,造成宋某死亡的水塘距离村庄较近,具有潜在危险性,村委作为管理者和所有者应该在水塘附近设置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宋某的死亡,宋某的家人也有过错,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判决村委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人民币一万九千多元。
一审判决后村委提出上诉,认为老人老年痴呆且患有眼疾,双眼近乎失明,溺水是由于亲属看护不善造成的,亲属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近期接连接到此类诉讼,说明村民维权意识有所提高,虽然水塘等可能危及居民人身安全的因素形成已久,但管理者还是应该尽到告知责任,在附近设立警示牌、实行防护措施,以免悲剧发生。(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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