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孩子被送去幼儿园,因不熟悉环境不断哭闹并从椅子上摔下,导致骨折。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莱西市第二实验小学幼儿园赔偿学生经济损失以及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官表示,家长和学校应及时沟通,在孩子入学前帮助他适应新环境,与学校共
同呵护孩子成长。
2004年5月,5岁的小周入托莱西市第二实验小学幼儿园,刚刚进入新环境,小周很不适应,第二天早操后开始不断地哭闹。老师将小周单独带回教室,让他坐在椅子上,小周继续哭闹,从椅子上摔下来导致左股骨干骨折。
小周的父母认为,孩子对新环境不熟悉,情绪不稳定属于正常现象,幼儿园应该恪尽保护、注意、教育的义务,孩子在幼儿园摔伤应该由幼儿园承担责任。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除部分医药费、误工费之外,幼儿园还需赔偿小周精神损失费1万元。一审判决,小周的父母和幼儿园都不服。小周的父母认为,把孩子送去幼儿园,幼儿园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幼儿园认为孩子摔伤纯属意外,自己没有过错。两方针锋相对,却都没有提出证据。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法官解释,监护人认为孩子进了学校门自己就没有责任的想法是错误的,家长负有对孩子教育的责任,应该尽可能帮助他适应环境,所以本案中判决家长承担30%的责任。(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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