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规范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昨天,市卫生局发布了新近制定的《青岛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规范》(试行),首次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规范性要求。 提出申请
该规范明确指出,青岛市卫生局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
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市卫生局设立“青岛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根据该规范,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超过时限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原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职业史、既往史的书面材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病历、临床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鉴定受理
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出具详细的收据,并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对材料齐全的,预收相关费用后发给当事人“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通知当事人补充。必要时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可以提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或组织(委托)其他相关单位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
对于不符合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条件的,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鉴定专家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的主持下,从山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本市专家中以随机抽取(双盲法)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抽取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在特殊情况下,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可以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以下情况时应当回避: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与职业病诊断鉴定病例有利害关系的;已参与该职业病诊断的;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鉴定程序
受理鉴定申请后,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鉴定会议包括七项程序:⑴介绍职业病诊断鉴定规范、程序和注意事项等;⑵参诊专家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⑶参诊专家推举产生主任委员,主持本次鉴定工作;⑷双方当事人分别对提供职业病鉴定用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就有关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⑸专家对双方陈述和申辩的内容进行质询,必要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和当事人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6)专家集体讨论,形成初步意见。⑺形成鉴定意见的(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制作鉴定书,并由全部参诊专家审阅、签名。未能形成鉴定意见的,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意见补充材料和(或)充实专家,另行组织鉴定。
此外,该规范还就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报记者王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