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青岛市公安局日前出台的《青岛市公安局受案立案管理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基层办案单位、派出所对接报的案件,只要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无论接报案单位是否具有管辖权,都必须无条件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对不属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告知举报人、报案人、控告人、扭送人或者违法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必要时,接报案单位可派员将案件送至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本单位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接报案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同时将案件接受单位告知报案人;而按规定应当接受案件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借口自行移送给其他单位。(巩合生王建华孙一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