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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救助:为农民兄弟伸出援手
青岛新闻网  2005-08-25 04:41:12 
 

    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人群基本医疗需求,近日,市民政局与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主要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农村低保人员)实行的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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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背景(一)

    2003年,国家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要求对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制度。2004年,山东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配合,在2005年全面推开,基本完成建立制度的任务。我市相关部门结合青岛当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困难群众医疗状况,通过抽样调查和基本数据测算,并借鉴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和吉林、天津等省、市农村医疗救助的经验,制定了我市医疗救助的意见。

    背景(二)

    目前,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已全面推开,2004年6月,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救助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市)财政负担,五保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市)、镇(街道)财政负担。今年3月我市相关部门还对即墨、胶州、胶南三市的6个镇纳入农村低保的1641户、2684人进行了抽样调查,对其中涉及农村医疗救助有关问题进行了数据测算,根据调查的病种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从而确定了此《通知》的基本框架。

    

    哪些人可以获得救助

    由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件中已明确了农村低保人员和五保对象参加合作医疗是个人缴费部分的承担方式,因此,这次的农村医疗救助只着重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患重大疾病经合作医疗补助个人仍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问题。重点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五保户、残疾人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患病成员。救助范围是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本意见所规定的救助重大疾病病种有关的住院医疗费用。种大病可以获得救助

    《通知》中主要救助的重大疾病有: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等,其中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和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是借鉴了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范围,后2种是根据抽样调查中患病人数较多,且费用支出较大的种类。对有条件的区(市)可根据本区(市)的具体情况,适当扩大救助病种范围。与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相比,增加了心脑血管疾病和精神病两个病种。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按年度实施。对已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人员,当年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内的费用,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自负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按标准给予医疗救助。对农村低保人员中的五保户、残疾人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应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由于黄岛、即墨、胶南等区(市)已经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其范围和标准也各不相同,因此《通知》中规定不设定起付线,具体救助比例、标准、限额由各区市研究制定。如何获得救助农村低保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必要材料,经调查核实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公示无异议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农村医疗救助费用审核表》,上报区(市)民政部门。区(市)民政部门将材料送同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复核。区(市)民政部门根据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复核情况,确定审批意见,汇总填报《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审核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区(市)财政部门将救助资金通过同级民政部门拨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或由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实行住院前救助。

   

    申请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农村医疗救助的相关材料:农村低保人员本人在一个合作医疗运行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经合作医疗补助后,累计自负的部分。证明材料包括以下部分:1、出院记录、合作医疗证书、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资料;2、合作医疗补助有关单据;3、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农村医疗救助不包括:一般门诊发生的费用;合作医疗报销的费用;及其他不予救助的费用。社会团体和社会互助帮困等形式已救助的资金应在农村医疗

救助中予以适当折扣。哪些情况不在救助之列在《通知》中特别注明6种不属于救助的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

    2、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吸毒、自杀、自残、酗酒等引起的伤害以及矫形、保

    健、康复治疗、器官移植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4、超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规定的用药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目录

    范围的医药费用;

    5、在非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6、未享受农村低保和本制度未建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救助资金从哪里来

    在《通知》中表明,各区(市)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拨款、福彩公益金、慈善捐助、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基金利息收入等。

    各区市财政要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青岛市财政每年根据各区(市)财力状况、医疗救助支出、农村常住人口等因素予以定量补助。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内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并制定资金管理、审核、拨付程序和台账系统,提高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益。应及时将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的救助资金,足额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内,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区(市)民政部门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到年末,各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向上级部门书面报送本年度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发放情况。

    救助资金专款专用

    《通知》中表明,农村医疗救助在各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落实。各区(市)民政部门要通过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各区(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各级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本报记者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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