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国民待遇”诱惑难抵 “留学一圈”内资变外资
“我是土生土长的厦门人,但我的公司是外资企业。”说此话的是被称为“吴老板”的30岁出头的一位年轻人。个头不高、身材壮实的他,说话时眼里藏不住生意人的精明。
吴老板一直在厦门生产一种污水
处理设备。两年前,他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并以香港公司的名义与原来的厦门企业合资。“这样原来公司就成了外资企业,我也成了香港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吴老板对这种变化颇为满意,“税少交了不说,企业用地、贷款也比以前方便不少。”
其实,像吴老板这样,因内外资待遇存在较大差别,或出于其他目的,国内资本境外“留学”一圈后再回来投资的现象,在我国吸引外资中并不少见。
“按照目前学者研究中比较一致的估算,我国每年实际利用外资中,约1/3是国内资本‘留学’后回流形成的‘假外资’。”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告诉记者,“也就是说,若按去年我国引资600亿美元的规模估算,去年约有200亿美元是‘假外资’。”
200亿美元内资“留学”离岸金融中心
“假外资”有可能借道香港和各种离岸金融中心回流投资。梅新育认为,由于内地与香港的天然联系,内地资金进出香港较为便利。而离岸金融中心由于以下特点,更成为内资“留学”的天堂:对资金转移不加限制,没有外汇管制;公司注册程序简单,可由代理机构完成;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管理程式简单;公司注册资料及文件高度保密;几乎没有营业范围和地区范围的限制等。
事实上,香港多年来一直是内地最大的外资来源地。而近年来,来自离岸金融中心的外资排名和比重逐年上升。即使在实际利用外资出现下降的今年上半年,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和萨摩亚等离岸金融中心的外资比重,仍呈上升趋势。
梅新育说:“由于离岸金融中心本身的特点,目前还没有足够的统计数据能准确说明‘假外资’的数量,但‘1/3假外资’的估算应能反映大致的情况。”
尽管无法准确统计,但我国部分地区对本地区引资的调查结果,也能显示存在数量不低的“假外资”。
今年年初,金融管理部门曾对几大热点离岸金融中心及离岸公司在京投资情况进行调查及综合分析。结果表明,2004年北京地区整个合同外资的25%、实际利用外资的33%,均来自离岸金融中心。调查报告指出,来自几大热点离岸中心的投资主体中,除境外投资者对北京地区进行直接投资外,还有境内企业、居民个人尤其是民营企业主,在离岸中心设立的公司对境内进行的“返程投资”,且这类资金占调查企业较大比例。宁波市的情况与此类似。
宁波市信息中心今年年中发布的一份报告,在分析了1998至2004年该市吸引外资的情况后指出,在全球外资的三大来源地美国、日本及西欧投资份额逐渐减少之际,维尔京岛、开曼群岛、萨摩亚等三地在宁波的投资比重却“异军突起”。2004年,维尔京岛以22600万美元实际外资位列第二,开曼群岛以21933万美元紧随其后,萨摩亚居第七。仅以上三个地区实际利用外资已占到该市总额的24.29%,比上年同期提高8.87个百分点,超过美国和日本。报告指出,宁波市“‘假外资’现象有所抬头,应当引起关注”。
“超国民待遇”优惠真不少
“假外资”的大量存在,暴露出的问题值得高度关注。“首先是以‘超国民待遇’吸引外资的做法,使内资越来越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内资为获得同样的待遇,‘出国留学’后以外资身份回国投资,是现实条件下的无奈选择。”梅新育说。
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体现在税收、土地、贷款、工商管理等方方面面。其中以所得税最为典型。
据专家介绍,税收方面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体现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税率两个方面。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面:税前扣除规定和标准,主要是坏账准备、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企业职工工资支出和福利支出,以及捐赠支出的列支规定不同,使得外资企业更有利于降低应纳税额。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内资企业由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而外资企业由税法规定;再如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是免税的,而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则要征税,使得外资企业税负进一步降低。
税率方面。按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都是33%。但对外资的税率优惠,如“三免两减”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优惠,远远超过对内资企业的税率优惠。研究表明,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平均税负只有11%。相比之下,中国一般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率要高出一倍,达到2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负率更高达30%。
对于身份转换后的“收益”,厦门的吴老板感受颇深。“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直接就体现在企业的赢利上。还有土地、贷款、用汇等优惠与便利,对企业发展帮助更大。”
还有部分“假外资”,纯属非法资金。梅新育说,少部分人是在国内获取的不义之财,包括贪污腐败的资金,包括有人在国企改革中攫取的国有资产,都希望换成外资身份以取得安全。但这些资金,并没有能力在海外投资赢利,只能在改换身份之后再度返回国内。“离岸金融中心的高度不透明,为意欲侵吞国有资产的心怀不轨者提供了便利。”
堵疏结合消除“假外资”
要消除“假外资”现象,应从“堵”与“疏”两方面着手。
“堵”即强化监管。梅新育分析认为,首先应改进对资本流动的监测。应扩大监测的范围,将资本内流与资本外流、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体纳入监测范围。“同时,如何整顿、规范国资改革,避免通过离岸金融中心发生腐败行为,也是一个十分严峻的课题。”
“疏”就是进一步推进改革,从根本上减弱内资“留学”的动力。
梅新育表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这种做法,在当时对外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的条件下,为我国经济发展吸引到了大量宝贵外资,使国内企业学到了许多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带动了国内企业的发展,进而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三年过渡期满,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入世前内资企业具有市场准入的优势,但现在外资的市场准入限制已大幅度降低,对外资的各项要求如外汇平衡、出口、当地成分等都已被取消。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对外资实行‘超国民待遇’,不利于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实际是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其负面效应越来越明显。”梅新育说,“从各方面减少直至最终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不仅时机成熟,而且更加日益紧迫。”
利用好内资比吸引外资更重要 内资投资待优化
继续吸引外资的同时,更加注重利用“内资”,促进“内资”的有效流动;对于中西部、东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如何不断优化“内资”的投资环境,让“内资”能够享受到和“外资”一样的优惠待遇,更多地吸引和利用“内资”,将是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各级政府需要着重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