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劳动教养不属于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昨日,南县人蔡光武接到的深圳市中院的判决书这样说。此前,蔡因协助警方破获一起绑架案反被劳动教养,他为此提出行政诉讼(见本报3月28日报道)。该终审判
决确认了对其劳教的决定是违法的,但驳回了其187万元的行政赔偿请求。
协助破案反被劳教后提起诉讼
2000年7月,蔡光武在深圳接到“绑架富翁裘某的女儿勒索500万”的邀请,他将这一信息主动通知了裘某。在蔡的协助下,警方抓获了几名绑架未遂者。不料,蔡本人也被“请”进派出所,随后被劳教1年。
2001年12月4日,在蔡光武劳教期满后,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撤销了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并给予行政赔偿11795元。但蔡认为该决定中“蔡光武在该案中主动中止犯罪,且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免于处罚”中依然认定其是“犯罪”。此后,他开始了漫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经历一审后,蔡诉至深圳市中院。
终审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昨日,蔡光武接到了深圳中院一份长达17页的判决书。该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蔡光武要求确认其在被诉案件中未违反行政行为、无违法行为,是举报、检举犯罪行为的诉讼要求;驳回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187万余元等诉讼请求。
深圳市中院终审认为:可以认定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蔡光武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深圳市劳教委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关于行政赔偿,该院判决书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据此规定,劳动教养不属于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法院认为,蔡光武也没有证据证明因劳动教养对其造成合法财产损害的事实,因此其行政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判决书到48年前找依据
“劳动教养怎么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又怎么会是一种安置就业的办法?”蔡接到判决后更加疑惑。他查阅法律文件后发现:判决书依据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1957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其中第二条对“劳动教养”作出了定义:“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方法。”
但也是第2条,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其第26条规定: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护卫武装的任务之一是“制止劳动教养人员闹事和逃跑”。
“现实很简单,被劳教期间,我根本没办法走出劳教所一步。”这样的判决,这一诉讼虽然尘埃落定,但蔡光武感觉自己正身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漩涡中。
本报记者黄志杰实习生宋一宁
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