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市外经贸局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通知,放宽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的政策,为我国企业对外“走出去”在金融信贷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据了解,企业境外投资时需要在当地进行融资活动,但由于我国企业缺乏信用记录等
,在海外投资时很难获得境外银行的信贷支持。这时候,就往往需要国内银行通过开具信用担保等方式进行对外担保。可以说,这项业务的发展是在伴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的。
依据此次通知的规定,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将实施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由个别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将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
此次政策调整遵循高效、简便、可控原则,主要内容是在银行申请的基础上,外汇局根据我国对外担保状况,依据银行的资产负债、上年度对外担保业务开展及履约状况等财务指标,按年度为境内银行核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银行可在已核定的指标额度之内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再报外汇局逐笔审批。
此外,申请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银行是有经营对外担保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法人和经法人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可由银行总行(或主报告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给经总行(或主报告行)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使用;被担保人应当是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和企业。与此同时,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还须符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资格条件。(本报记者邹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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