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 ———访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副行长朱传友
为进一步加深社会各界对反洗钱知识的认识和了解,推动青岛市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将于20日至26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宣传周”活动。在宣
传周活动启动之际,记者采访了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副行长朱传友。 记者:请介绍一下洗钱的危害和反洗钱的重要意义。
朱传友:洗钱,通常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坏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安全,社会安定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目前犯罪分子洗钱的主要手法有哪些?
朱传友:主要包括:(一)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如伪造商业票据、购买证券或保险、票据转账、电汇或替代性汇款、信贷回收、期货期权交易等。(二)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或个人资产保密的法律洗钱,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有严格的保密法;第二,有宽松的金融规则;第三,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三)利用投资实业洗钱,如成立空壳公司、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以及利用财务公司洗钱等。(四)利用特殊商品交易洗钱,如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等。(五)利用其他方式,如走私、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信贷转移犯罪收益等。
记者:目前我国法律针对洗钱犯罪有何规定?
朱传友:我国法律对洗钱犯罪和有关反洗钱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6条规定:
对违反洗钱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金融机构对反洗钱有何义务?
朱传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原则:合法审慎原则;保密原则;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合作原则。
(二)金融机构的义务: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反洗钱机构并配备人员;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客户身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交易线索;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密;反洗钱教育培训;其他义务。
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公安部设立了对洗钱犯罪的举报电话:010-65204333,接受公民对洗钱犯罪线索的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希望每个市民都能加入到反洗钱的行列中来!本报记者
提示
8月20日(本周六),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将在佳世客步行街举办反洗钱知识宣传活动,向市民发放反洗钱宣传知识手册。此外,各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也将从本周六起设置咨询台。希望广大市民踊跃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