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主体】南京市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对于实现盈利且连续3年增长而未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应尽快提高职工工资,各级工会组织可就此对企业进行督察(8月14日《新京报》)。  
; 连续多年盈利的企业给职工涨工资,看上去理所应当;政府部门出台强制措施,看上去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员工的经济利益。不过,政府部门的这种做法有“越位”之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保障劳动者获得正当收入,应该管的事情无非两件:一是制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职工涨工资应该是市场决定的事,工资涨不涨、涨多少是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博弈的结果:企业要想吸引和留住人才,自然会涨工资;员工若对企业支付的工资不满,他就可以跳槽走人。 另一方面,政府要企业涨工资,可操作性不强。企业盈利1万元是盈利,盈利100万元也是盈利,工资涨10元是涨,涨1000元也是涨,到底该涨多少,恐怕不可能细化。换句话说,涨工资是政府不该管、不好管的事情,政府何必去管?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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