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小张与丽丽结婚5年后,小张单位分给他们一套房子。一年后,小张申请购买此房,同时交纳了购房款。 这期间,小张与丽丽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二人协议离婚。因为当时还没有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双方协商此房由小张使用。就在小张离婚后一个
月,有关部门给他颁发了房产证,他有100%的房屋所有权。 今年3月,丽丽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而小张认为,虽然自己是在与丽丽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的购房款,但有关手续并未办妥,所以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在双方离婚后取得的,应属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房是在小张与丽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购买,并交纳房款的,虽然双方离婚时还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但将来取得所有权已确定。因而,该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已离婚,但房屋仍依法分割,据此判决,此房归小张所有,小张应付给丽丽房屋折价款的一半。 《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有收入和购置房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所购的公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对此房所有权的取得,是婚姻关系期间的一种期待物权,而且这种期待权利的实现是确定的,即将来完全有可能得到此房,因此,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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