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海英图 |
   故事回放    两年多以前,王女士来到A公司的售楼中心,在销售人员小美的介绍下,王女士决定购买某单元101室和201室两套住房。小美填
写了两份购房格式合同,其中填写的价格为:101室为2200元/平方米,201室为2000元/平方米。王女士当场签字,并交齐了两套房款42万元,领取了钥匙。    第二天,小美发现自己犯了错,201室的价格应为2400元/平方米,而自己在合同上写的是2000元/平方米。她要求王女士补齐差价款4万元,被王女士拒绝。之后,小美被A公司辞退。15个月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讼诉,要求王女士补齐4万元房款。
   
   A公司:按照常理,二楼房屋的价格要比一楼的高,201的售价不可能低于101的售价,因此,双方所签201室房屋买卖合同属重大误解,要求变更201室房屋价格。
   王女士: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合同已履行完毕,A公司明为变更价格实为撤销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已超过一年的法定期限,撤销权已消灭。
   
   编者的话
   本案中,A公司提出变更合同价格,实际上要求的就是合同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下可撤销合同。显然,由于小美的过错给A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A公司有权向王女士行使合同撤销权。但是,《合同法》第55条规定,当事人在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据此,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