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为此核拨74.6亿元专款 本报北京讯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这次调整从2004年10月1日起算,涉及86万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50万烈属
(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8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222万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从2005年1月1日开始调整),中央财政为此核拨74.6亿元专款。 这次调整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残疾抚恤金标准表”由四等六级套改为一至十级,并取消了以前残疾抚恤金中“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区别。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10440元,而调整前在乡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为9996元,在职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为2140元;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城镇每人每年4200元、农村每人每年264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9600元、8640元、2880元。(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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