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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写信给天津市长戴相龙 要求撤销进津费
青岛新闻网  2005-08-09 15:51:33 光明网—新京报
 

  旁白

  8月3日庭审,辩论焦点集中在收费的依据是否合法。李刚认为,被告的庭审表现反映出其重视不够,且法律意识淡薄。

  新京报:被告在答辩状中使用了这样的措词:“原告状告我局的做法不妥”、“不恰当地评价天津市政府53号文件”,这说明什么?

  李:我觉得他们对法
律存在误解,法院有权力对“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当庭审辩论到“53号文件”的法律性质时,我指出它仅仅是“红头文件”。

  对方说它就是规章,只要是市政府发布的,就是规章。这反映出他们确实是法律意识淡薄。

  新京报:除此之外还说明什么呢?

  李:我做过公务员,我知道,行政管理上要求下级绝对服从上级,这种服从往往导致盲从。

  我在信中还谈到一个政府职能机关的失职问题,“进津费”所依据的文件与上位法矛盾,政府法制办应负有责任。

  新京报:你的话让我想到最近讨论热烈的强制婚检话题。

  李:强制婚检是否违法,涉及行政法规是否违反上位法、利益衡量等问题。

  “进津费”的问题也是如此,除了它以下位规范违反上位规范的问题,还涉及到制定过程是否公正的问题。

  征收通行费至少涉及到收费人和道路使用人两方面的利益,两者是冲突的,应当通过听证会听听道路使用人的意见。

  政府本应超脱于道路收费权利人也就是收费主体的利益,但是它很难做到,尤其是政府贷款的市政道路。政府机构既是管理者、修建者、又是收费人,政事分开的原则并没有落实到位。

  诉讼后我听到一个反映,“进津费”还存在一个更深层次问题,现在收费的道路并不是政府贷款修的,但是政府成立了专门的事业法人机构受政府的委托负责收费,如果这样,违法更严重了。

  新京报:庭审已经结束,你就此还会深入下去吗?

  李:那当然。现在有个问题我还纳闷,被告举证说,进津费收费办公室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但它给我的票据是经营性票据,不是财政厅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这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矛盾。而且到庭审快要结束时,被告突然说,“进津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京报:这意味着什么呢?

  李:如果“进津费”是经营性收费,就是政府利用公权力,为经营主体收钱,那这个问题就更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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