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据法制日报报道,曲某(女)和陈某原本是一对亲密恋人,因感情不和,相恋6年后提出分手,没想到的是,陈某不但强迫曲某为其出据欠条,还将曲某告上法院,要求曲某为其付“青春损失费”。昨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判决,“青春损失费”有违“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
陈某的诉讼请求。 1996年曲某和陈某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6月,她向陈某提出分手。当年11月16日晚,陈某找到曲某提出:“分手可以,但须付我8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曲某在陈某纠缠下,给陈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其后,陈某才“放”曲某回家。今年2月,陈多次向曲索要损失费未果,便将曲告上了法院,要求曲某给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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