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回放: 去年8月,A公司与王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约定:王某某租赁A公司的一处房屋,租赁期为两年,租金每年1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签订合同日付首期,以后每次付租金须提前一个半月,如逾期,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还
约定,王某某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 签订合同后,王某某交了半年的租金。可从今年2月起,王某某一直不交房租。后来A公司了解到,原来在去年年底,王某某就已将房屋转租出去。 A公司要求王某某补交房租,并解除租赁合同。而王某某不同意腾房,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市南法院认为,A公司与王某某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某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双方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某偿还所欠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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