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日前出台新的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可休学”的条款。这一将从今年9月开始实施的新规,标志着大学生在校结婚生育在校规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今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限制。随后,全国不少高校都着手制定本
校管理规章。苏州大学最新颁布的《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它共分6章90条,包括涉及困扰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大学生婚恋、考试作弊、学校自主处分权等敏感问题。其中,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者,需要由本人填写休学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院(系、所)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学籍。而以往,对此类学生,高校通常是劝其退学。休学期满后,一般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逾期不办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有关人士说,苏大女生因生育需要可休学是作为可以休学的一项新情形而开列的,与它并排的还有因“自主创业”而休学。所以,严格意义上说,女学生因生育原因是可以休学而不是休产假。因为在我国休产假不但享受一些社会福利,而且有规定的时限。
记者8月3日电话采访了参与制定苏大学生管理规定的该校副校长殷爱荪教授。他说,教育部今年对在校大学生结婚不作限制性规定。如果不反对在校大学生结婚,随之而来的就是可能出现的女大学生的生育问题。苏大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完善管理,对可能出现的情况早作规定,二是保障女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权益。据了解,目前,学校并没有出现此类事情。
记者还采访了苏大留校的几位女生。数学学院大三的一位女生说,学校作出这样的管理规定,是学校管理工作的完善。作为我自己,也不反对读书期间结婚生孩子。数学学院另一位女生说,这个规定为学生考虑得比较多,挺好的。
与此同时,记者还就此话题走访了南京的一些高校。南京医科大学一位女生说,我比较保守,觉得大学生还是应该以学业为重,休学生子肯定要影响学习的连续性。南京大学一位女生说,在校结婚生孩子太影响学习,浪费时间。大学生应该趁年轻多学点知识,以免遗憾终生。虽说可以终身学习,但休学生子需要1年时间,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孩子必然是父母来养,这又加重了父母的负担。她认为大学生休学生子不该被批准。东南大学一位女生说,如果以后越来越多的女生都休学生子,课还开不开,学校怎么办?也有不少女生对此持宽容和理解的态度。一位女生说,大学生可以结婚,生孩子也就不奇怪了。苏大的新规很正常,体现了人权和自由,很有人性。
本报南京8月5日电
作者:焦漪萍 丁姗 本报记者 郁进东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女大学生有权生育,但我们不鼓励
2005年08月06日
本报记者 王亦君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除了对大学生结婚的限制。有人担忧会出现很多妈妈学生,我认为这是杞人忧天。”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说,结婚生子是每一名适龄公民的基本权利,大学生也应该有,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赞成大学生的这种做法。
孙霄兵说,解除对大学生结婚的限制并不是鼓励学生滥用此种权利,而是对大学生作为一名成年人行使自身权利的理性与能力的尊重与信任。事实上,在对大学生群体的问卷调查中,绝大多数学生都认为在校学习期间应当以学业为重,还不具备结婚组建家庭的经济能力和基本条件,因而不会选择结婚。
孙霄兵同时认为,新的规定会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但这些问题都是围绕着对学校功能与职责的认识与定位展开的,本身都不应当成为问题。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基本关系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因此,学校既不应当有干预学生基本权利的职权,也没有履行教育以外义务的责任。从长远看,随着我国各种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逐步健全,学校现有的许多社会功能必然要逐步从学校中分离出去,按照这样的改革思路,很多问题是很容易得到理解和逐步解决的。
本报北京8月5日电
在校学生:怀孕休学是个人选择的权利
2005年08月06日
实习生 叶蕾 蔡小玲 刘敏 宋倩
就苏州大学规定已婚女大学生因生育需要可休学一事,笔者今天采访了一些高校学生。“那是一段悲伤的往事,一想起就会哭。”南京某高校的大四学生小嫒(化名)低着头说。去年的一次意外怀孕,带给她无限痛苦,甚至想自杀。
知道自己怀孕后,小嫒的第一感觉是很害怕。她很怕让学校和家长知道,因为那样“后果会相当严重”,只有几个宿舍好友知道。“在那个处境下没有自己选择的权利,只有打胎。”“做手术的时候,我疼死了。而且医生说,流产会影响以后怀孕。我现在真的是好后悔啊!”手术后,身体虚弱的小嫒在校外租了一间房子,跟学校请了病假。那段时间,精神的折磨使她很憔悴,走在路上惟恐被人发现她的秘密。“没有人关心,没有人可以说话,我都快要疯了!”
对于目前苏州大学的新规,小嫒说:“我觉得,学校应该将选择的权利留给学生。”
“休学生子在国外很普遍,跟因病休学一样,这很正常,没什么特别的。其实这并不复杂,因怀孕生子推迟学业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学校不应该干涉。”一名北大在读女博士生这样说。“既然在校学生可以结婚,那就应该享有怀孕生子的权利,享有相应的休学的权利也理所当然。”中国传媒大学一名姓黄的硕士生认为,因为怀孕就被迫退学是很荒唐的事情。“没有人有权利决定一个小生命的结束,以违反校规的名义,强行让学生流产是不人道的。”她说,学生有权利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时间,既然学校允许一部分修够学分的同学提前毕业,那也应当允许学生按照自己的需要,适当推迟自己完成学业的时间。
但也有学生认为,让在校学生休学生子是不现实的,学校应该加强管理。“如果大家都去生孩子,学校的秩序怎么来维护?人总是面临选择的,学业和家庭两者之间如果不能协调,就必定只能选择一个对自己来说更重要的。”中国传媒大学一名姓梁的硕士生这样说。
对此,北大研究生二年级一名姓刘的学生的态度是:“我个人认为在校结婚生子不太现实,没有足够的经济基础来承担这个责任,但这是个人选择问题,而不应用制度来干涉。”
中山大学大四一名同学认为,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了,可以处理好学习和婚姻的矛盾,应该让学生自己作出选择。
本报北京8月5日电
专家:苏大新规体现了对学生权利的保护
2005年08月06日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即将实施之际,苏州大学出台的这项规定具有进步意义,体现了对学生权利的保护。”今天,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育研究所所长秦惠民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苏州大学的新规表示赞赏。
秦惠民介绍说,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有按照自己制定的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只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部颁规章不违反、不冲突,都可以被认为是合乎情理的,苏州大学出台的《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正是该校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表现。他认为,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已经解除了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的限制,如果不允许婚后生育,就是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人权法学专家杨成铭认为,苏州大学允许已婚的女生休学生子的规定,是由管理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可喜转变。他认为,高校所能行使的公权力是有严格法律限制的,像限制学生结婚生育这样直接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不应当属于学校行使的权力范围。
本报北京8月5日电
部分大学教师:高校不应鼓励大学生怀孕生子
2005年08月06日
实习生 叶蕾 刘敏 宋倩
“大学生生小孩,拿什么来养活呢?”听说苏州大学出台已婚女大学生因生育需要可以休学的规定,北京某大学学生工作处的一位工作人员感到很惊异。“就算学校同意,大学生自身又有多少精力来带小孩呢?毕竟个人精力有限啊!另外,孩子的户口也是一个大问题。”
他建议,学生还是应该把精力放在学业上,生孩子肯定会使学习受到影响。而且这样对孩子的成长也不利,因为从经济基础、时间精力等各方面来看,大学生为人父为人母都是不合适的。
东北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邱询也认为,女大学生生孩子是不合适的,不仅影响学习,还影响以后的就业。“生小孩和养小孩都需要很大的费用,在校大学生有的连自己的学费都交不起,怎么去养小孩?”
从根本上说,法规不但要体现政策制定者的设想,也要考虑政策实施的效果。他认为,高校出台这种规定,客观上对这种不正之风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但清华大学学生工作处张处长说,清华大学的学生管理条例一直以来都没有关于婚育方面的限制,婚育是学生的个人私事,学校只能按照教育部的精神进行法律允许的管理。如果出现女生怀孕并想生下来的情况,可以休学,学校不会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南京大学学生工作处方副处长也认为,已婚大学生休学生子是可以的,学校允许其休学一年,就像学生生病请病假休学一样。“学校不会刻意做什么规定,这都是学生个人的事,他们自己拿主意。”谈到小孩的户口问题,他说:“这个也很容易,跟父亲还是跟母亲他们自己决定,现在的政策很宽松了。”
本报北京8月5日电
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