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被告银行败诉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对银行严格落实挂失、取款等核查规定,防止冒领行为,发出了警示———
案情:家住旌德路的我市居民王某于2001年9月,在我市某银行的储蓄所存款60万元,并领取金额分别为20万元的3年定期存单3张。存款到期后,2004年10月15
日,王某的妻子持上述存单取款时,该银行告知其这3张存单已经被挂失且存款已经提前被支取。王某意识到自己的存款被冒领了,于是和妻子一起去公安机关报了案,案件尚未侦破。王某认为是银行工作不慎导致了自己的损失,遂将银行诉至市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兑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没有证明其尽到谨慎核查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兑付原告存款及利息、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原告存款本金合计人民币60万元;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合计人民币486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的违约金(以人民币60万元为本金,自2004年10月15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评析:法院对此案审理查明,2002年5月7日,有不明身份的人以王某的名义到被告处挂失了上述3张存单,之后领取了挂失后补办的存单,进而于2002年5月16日、17日两天分6次在被告所属的5个储蓄机构全部提前提取了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从被告提供的挂失申请书以及补办的存单来看,申请挂失、补领存单数和提款都是以原告王某本人的名义办理的,而鉴定结论足以证明,上述行为并非王某本人所为。法院认定原告存款系被他人冒领,冒领过程包括冒名申请挂失、冒名补领新存单和冒名提前支取三个步骤。
我国《储蓄管理条例》对办理存单申请挂失、补领存单和提前支取作了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的,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在存款被冒领过程中,被告银行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谨慎核查的义务。所谓谨慎核查,是指储蓄机构在受理存单挂失申请、补领新存单和办理提前支取时,为确保储户存款安全,按照行业法定操作规程的要求,
以充分的注意和警觉,对申请行为、真实身份等实施查实和确认。只要储蓄机构未能尽到上述义务,造成储户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储蓄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此案中被告关于原告存款设有密码而被告免责的答辩,因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故意或者过失向别人透露了存单密码,因而不能免除被告的责任。言兼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