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泰安市国资委出台《市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将对相关国有企业税后净利润中由国有股份分享的股息、股利,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清算净收益等进行收缴,专户存储。通俗地说,就是该市国资委作为相关国企的“东家”或“东家之一”,也要求按其所有的产权“分红”及分享其它收益。
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理论,是谁的资产,谁就应享有资产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以往由于国有企业没有明确的出资人,从计划经济年代以来,国有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一般都是留在企业,由企业支配。再加上政企不分,出现了种种弊端。在一些发达国家,也有少量的国有企业,在其每年的政府预决算中,除了列出税收收入以及公共财政的支出外,还有一项专门报告,即当年从国有企业收缴了多少收益等。
山东泰安市国资委主任卞同德说,泰安市由于前些年国有企业改制步伐较早,国有独资企业已很少,许多都是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将国有股应享有收益继续留在企业,显然是不合适的。而且,随着国有资产的收缩进退,国有产权出让的收益开始成为地方政府一笔收入,而国有企业改制也有不小的成本,如职工身份的置换安置,社会保障的补缴等,这一切,都要求履行出资人权益的国资委,站出来“说话”。因此,他们出台了此办法。
该办法规定:相关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除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增加企业国有资本外,应于次年6月底前全额缴清;相关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向国有股东分配的股息、股利,应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公告股利(投资收益)派发时间确定后一个月内全额上缴;相关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净收益以及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及认股权证转让所得净收益,应按照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全额上缴;依法实施清算的相关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其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资本享有部分,应及时全额上缴;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国有资产收益,应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或投资收益派发时间确定后一个月内全额上缴。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未按规定期限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单位,市国资委除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外,对相关负责人还将采取每少上缴1%扣减风险收入的10%,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等。
山东泰安市国资委称,这些收益的使用,将由其编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主要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等。(记者 朱剑平 通讯员 马庆军
范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