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级要求,山东省近期将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据悉,这是自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以来,第一次全国范围的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山东根据规定,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
定期抚恤金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其中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分为1—10级,年抚恤金标准从最高11200元至最低960元不等,因战或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略有区别。烈属等的年抚恤金标准按城镇或农村有所区别。
另据有关规定,山东省还将按照“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提高山东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从2005年1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年500元安排补助资金。在此基础上,山东回乡务农抗日老战士将再增加生活补助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记者 武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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