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严格杜绝演出市场的公款消费。《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违规的个人和单位将受到相应处罚,最严重的可受到开除处分。(《北京娱乐信报》7月28日)
用法规的形式严惩各种“公款追星”行为,当然是值得欢迎的治理步骤,但其效用如何,尚可存疑。
首先,以文化市场管理范畴的《演出条例》来规范“公款追星”,似乎并未切中后者的要害。公款追星是一种典型的腐败,其要害在于,一些官员滥用手中的公权力,挥霍纳税人资金,为个人政绩和欲望服务,并不是文化消费行为不当的问题。换言之,“公款追星”的根本,是权力制约问题,而不是市场管理问题。用《演出条例》来规制权力腐败问题,难免产生规范层次不够、“力有不逮”之弊。
从具体的治理环节上看,“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固然严厉,但都是事后的惩戒,而没有从源头上进行事前预防。“公款追星”之所以一再发生,乃因公共资金管理的空疏、浮泛,预算约束乏力———地方政府花起钱来“没谱”,往往由着领导干部“拍脑袋”支配。所以,如果不从强化公共资金管理、规范政府预算运行和监督做起,那公款“追×”的动力就还在。
最后,从实际操作上看,以政府文化部门作为主要执行者的《演出条例》,能否对往往是一方政府出面的“公款追星”行为进行监管?以最近的一起著名的“公款追星”事件———重庆巴南区“建区庆典”演唱会为例,该区的文体局,不仅对当地政府的借钱追星行为没有说半个不字,本身就是代表当地政府方面的具体操办者;那么一个《演出条例》能奈何领导的“政治任务”吗?
所以,要杜绝“公款追星”现象,寄望于“演出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还有赖更高层次、更大力度的多方面措施,从权力制约、财政监督的根本、源头出发,进行综合治理。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