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追看本报“婚检”报道的热心读者来电询问:如果实行强制婚检,还出现应检出而未能检出的新生缺陷儿,婚检部门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登记结婚的双方都会签署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其中有这样的表述:“本人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婚姻法》
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妇。”广东省民政厅主管婚姻登记工作的负责人表示,在取消强制婚检后,这句表述一方面提醒了男女双方要重视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重视婚前检查;另一方面明确了责任关系,强调了当事人在申请结婚时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如果强制申请结婚的双方婚检,那么这个责任将有可能转移到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该负责人表示。
但有关人士认为,依靠婚检来保障后代健康是困难的。
在未取消强制婚检之前,类似婚检引起的医疗纠纷就已存在。2000年江西省太和县就曾有一对做过婚检的夫妇,因婚后不孕去检查,才发现女方没有子宫,根本不能生育。这项明确被列入婚检内容的子宫检查,竟然完全没有检出。事后男方将该县妇幼保健医院告上法庭,最终胜诉获赔。
强制婚检要收费,职能部门在收了费之后能否真正负起责任?这正是市民关注的热点。
“与其强制要求婚检,还不如切实提高婚检水平和质量,多开展针对不同需求人群的特色服务,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人都意识到婚检的重要,让可以负担婚检费用的人,自觉自愿去婚检。你硬让贫困地区的农民拿出几百元去婚检,他宁可不结婚。对于这些地区就应该多开展免费婚检服务,而不是‘一刀切’搞强制。”来自深圳的陈先生表示。
广州的方小姐就表示,谁都不想生缺陷儿,但结婚和生育是两个人的私事,没必要强制,特别是像过去那样强制一定要去哪家医院检。关键还是要看能提供怎样的婚检服务,是否真能起到作用,如果“走过场”,就算强制,效果也不会好。
(黄丽娜 陈婉玲)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