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醒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千万别违规。 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 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对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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