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多家唱片公司向济南11家量贩式KTV歌厅索赔案(本报曾予以报道)终于有了一审结果,23日,原告拿到了济南市中院对其中9个案件作出的判决,济南市天甲百乐门等歌厅被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以单曲2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这些唱片维权案的原告分别是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和一位公
民,被告则是济南的阿米果、好乐迪、幸福时光、东方之韵、天甲百乐门等歌厅。原告认为,被告歌厅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作品有毛宁演唱的《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等歌曲,原告单曲索赔金额为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百乐门等歌厅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公开场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放映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原告单曲索赔5万元、法院一审支持2000元的判决结果,原告的代理律师刘坚勇表示可以接受。刘律师说,在2003年底,法院一般单曲判决赔偿1万元。虽然此次判决有点少,但我个人并没有太多异议,因为毕竟原告一审胜诉了,表明对此类著作权的保护得到了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对加大唱片著作权保护的意义远远大于赔偿所得。
省城一家歌厅的老板接受记者采访时辩解,省内歌厅的点播软件基本上都是从北京等地的制作公司购买的,因此即使存在法律问题,也是制作单位侵权,并应由他们负责赔偿。(记者
董震
实习生 杨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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