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立法恢复强制婚检。恢复婚检的理由是:“新生婴儿先天性疾病比例提高了。”废除强制婚检后,反反复复议论一直不断。为什么呢?
婚姻自由是公民当然的民事权利,这权利可以说是天经地义的,且是属于个人自主的私权利;《婚姻法》也把尊重婚姻自由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基础;婚姻登记废除强制婚
检可以说是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而强制婚检则属于行政管理的强制性命令,是为了保证公共安全而实行的。一个是保障公民私生活自由,一个是公共安全和秩序的需要。这两者不可兼容吗?为什么在废除强制婚检后,后者一直在觊觎前者,一直想要恢复原来的做法?
要保证新生婴儿的健康,还有很多途径,如免费检查和生育医学建议等,为什么就喜欢直接在公民自由的私权上插上一杠子呢?以前强制婚检中出现的种种弊端难道没有引起足够反思?
再仔细区分一下,其实结婚和生孩子是两回事,或者是两个步骤的事情,为什么就不惜阻挡婚姻自由呢?婚检强制性设置在婚姻登记前,是不是有“劫持”婚姻自由的味道呢?
回答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公民的自由权利实在太脆弱了,可以说弱不禁风,弱到稍有风吹草动,就可能被收回。其次,公共管理部门的管理意识太强了,做“家长”的心态还是没有改变,恨不得什么都拢到权力之下方才罢休,行政管理天然的扩张性让他们欲罢不能。而且什么对自己方便,就设置什么,这种方便自己,为难民众的官僚思维方式也是恢复强制婚检呼声不绝的源头。
如果恢复强制婚检后还是出现了先天性疾病的婴儿,要有关部门承担责任如何?这时一定有人说了,这怎么能担保,科学检测也是有限的嘛。既然如此,不能担当责任或者没有责任后果的行政权力就不要随便设置了。尊重婚姻自由,相信民众的判断力看来是公共管理部门需要学习的功课,而由以前的“管理意识”到现在的“服务意识”也还需要时间。
作者:成准强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