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A到某银行办理一笔5000元存款的挂失手续,存单姓名为B。A声称受B委托前来办理,并出示了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提供了姓名、存款时间、金额和账号等有关情况。银行核对之后,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10日后,A到银行将款项支取。后B持存单前来取款,银行告知该款项已被挂失取走。B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
偿本金及相应利息。 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詹瑛对此作出解析——— 本案涉及银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的两个问题:他人可否代为办理挂失支付手续;非储户本人可否在挂失后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7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由此看出,在持有储户本人及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并能提供有关存款正确信息的情况下,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支付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银行办理挂失并无不当。 虽然挂失手续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是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却必须由储户本人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储户遗失存单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要充分保护储户的利益。本案中,银行未遵守有关规定,向非储户本人的A支付款项,造成款项流失,应对其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银行应向B偿付存款本金及利息,随后可向A追偿损失。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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