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而此时,甲已丢失合同标的物,甲与乙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政司法考试培训学校主讲老师、北京工商大学教授李仁玉对此解答:此类案例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司法考试题目中的给定条件。 &n
bsp; 如果标的物是现实中存在的某一类东西,那么虽然标的物已经丢失,合同仍是有效的。如双方签订了买卖奶牛的合同,而卖方的奶牛签约前一天刚刚丢失,那么合同有效,卖方有责任再去找一头牛卖给买方,如果不能履行,买方可以基于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标的物为不存在的东西,如标的物是王羲之的《兰亭集序》,而该帖早已经失传,所以该合同便因为标的物不存在而无效。 如果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那么合同仍是有效的。如甲珍藏有一副孤本名画,可是签约前丢失了,那么这个合同也应该认定是有效的,甲应该尽力找到该画进行交付,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有欺诈的故意,那么合同就是可以撤销的,如果买方撤销合同,卖方就应该承担签约的过失责任。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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