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1日电
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刊载文章指出,中国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在加大,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从当前腐败现象特别是贿赂犯罪的现状以及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看,行贿违法犯罪行为还远远没有遏制住,对行贿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
文章称,打击不力的问题主要
表现在对一些行贿犯罪案件处理偏轻,有相当一部分行贿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无所顾忌,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有的无孔不入,千方百计施以贿赂,严重腐化社会风气,危害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文章指出,行贿犯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贿违法犯罪是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造成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因素。
文章称,对行贿犯罪,任何国家都持反对并严厉打击的态度。中国政府于2003年12月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将贿赂本国公职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文章指出,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都对行贿罪的定罪和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针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贿犯罪的特征和新的表现形式,对行贿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分别规定了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向单位行贿罪,并规定犯行贿罪的,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文章分析称,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的通知》,要求在严肃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从司法实践看,中国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在逐渐加大。仅以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为例,在近几年查处的贿赂犯罪案件中,立案侦查行贿犯罪的人数和所占比例都在逐年上升,2000年查处行贿犯罪嫌疑人1298人,占立案查处全部贿赂案件的12.5%,到2004年已上升到1952人,占17.3%,上升了近5个百分点。(张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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