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社会,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建立市长公开电话市长接听日制度。
第二条 “12345”市长公开电话除由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负责日常的接听、办理,重大事项直接向各位分管市长报告以外,市政府建立市长接听日制度。
第三条 每月第一个工作周的星期二,为市长接听日,时间半天。
第四条 每一个市长接听日,由一位市长到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接听市民电话,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作出安排。
第五条 市长接听日的前两日,市内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市政府政务网要将有关副市长的协管及分管工作和接听时间向社会预告。
第六条 市长接听电话时,其所分管的部门负责人、法规科长或其他熟悉政策、法规的同志一并参加。
第七条 市长除定期接听市民电话外,可随时到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接听市民电话。
第八条 市长接听市民来话后,能够当场处理的,当即答复来话人,也可现场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告知来话人具体答复时间。
第九条 对市长接听的市民来话,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要会同有关网络单位作好转办、催办、回访、统计等各项工作。
第十条 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负责做好服务工作,话务员将市长的答复或市长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答复随时记录。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5年6月施行。(完)
责任编辑: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