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格证人”前期了解的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和家庭背景将作为量刑参考
本报讯 昨天上午,未成年人小国参与的一起团伙抢劫案,在门头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与以往开庭不同的是在法庭调查阶段的最后几分钟,两位小国的“品格证人”就前期了解到的小国的自然情况、家庭背景、平素性格等具
体情况向法庭作了陈述,并根据小国的综合情况向法庭建议对小国判处缓刑。最终法庭参考小国两位“品格证人”的建议,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小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引入“品格证人”制度。
据介绍,在法院审理的大量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家庭和社会不良影响已经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为了客观评价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达到区别对待、教育挽救的目的,今年5月31日,由门头沟区法院与该区司法局等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未成年缓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衔接和协作的若干规定》,正式确立了社会调查员制度,并于昨天首次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实行。
据悉,社会调查员制度是指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由专门的社会调查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就未成年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庭审时向法官出示,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参考性情节,以达到对未成年被告人区别对待,教育、挽救的目的。社会调查员相当于案件审理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证人”。调查员由区司法局的司法助理员担任。司法助理员在庭审前扮演着社会调查员的角色,在庭审上类似“品格证人”向法庭提交量刑参考,宣判时参与教育工作,并在判处缓刑的情况下对未成年罪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李罡
裴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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