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济南7月6日电 1998年,年仅28岁的女教师王男男因感冒到医院治疗,却在短短几个小时后命断急诊室。一起长达七年的医疗纠纷就此开始。一场医学鉴定与司法鉴定的“权威之争”也就此引发。 医疗鉴定:非医疗事故
1998年8月2日中午12时,初为人母的原山东工业大学教师王男男因为咳嗽、发热,骑车前往附近的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就诊。然而,入院不到3个小时,王男男就因医生对其过敏反应施救不当猝死在急诊室的走廊。 一个月后,山东大学病理解剖学教研室出具了尸检报告,认为“符合全身性过敏反应导致的过敏性休克,而造成病人迅速死亡”。王男男家属则坚持认为,医生违反治疗常规大量使用肾上腺素导致病人中毒死亡;而医院则辩称,王男男死于医疗意外。
为佐证各自的观点,双方均把目光投向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999年11月23日,济南市历下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该病例系全身性过敏反应导致的过敏性休克而死亡。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0年6月,济南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认为双方提供证据不足,对患者死因难以作出明确鉴定结论。
同年8月,山东省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作出鉴定,同样认为这起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是医疗事故
这起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2002年5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王男男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王男男“由于治疗过程中肾上腺素使用不当导致严重心律失常而死亡”。
2005年5月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为这起“马拉松案”画上了句号,医院将赔偿死者家属35万多元。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中,司法鉴定结论否定了此前的省、市、区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引发了一场两种鉴定的“权威之争”。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此前曾公开表示,这将会直接影响今后医院在诉讼中是否处于“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