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那些吃当事人饭、拿当事人钱的害群之马无法推脱责任
广州——上海——北京。
一场引人注目的判决书改革一路北上,不露声势地覆盖了中国三大城市。
继2001年广州海事法院和2002年上海市二中院实行“判决书公布少数意见”之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6月的一次判决中也引入了此项制度。
这一做法是: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时,一改以往“本院认为”式的行文模式,将合议庭三名法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均写入判决书,并最终明确:“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按照多数意见下判。”
这是“判决书公布不同意见”首次在首都司法领域实践。
北京:一份明星判决书的诞生
6月22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职工李冰诉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侵权案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再次驳回了李冰的诉讼请求。
当天,这份精心打造的判决书不但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手中,有备而来的媒体也同样得到。
这场因为自购饮品不让带入影院而引发的侵权案判决书中,一改以往的“本院审理后认为”,而是载明了合议庭三名法官之间存在的两种分歧的意见,最终的判决则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
在判决书最后,有这样一段话:“在两种意见中,第二种意见为多数意见。因此,本院决定驳回李冰的上诉请求。”
正是不同意见在判决书中的正面交锋,成为关注焦点。
北京市一中院提供给《瞭望东方周刊》的一份书面材料称,之所以将两种意见写入判决书,主要考虑到两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此案在北京市尚属首例,前无判例,且该案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规定,也反映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需引起关注的法律问题。因此,合议庭对此案慎之又慎,反复论证、推敲,力求使该案的审理既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另一方面,将法官对该案的考虑全面地向当事人诠释,这是对案件高度负责、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一种体现。客观上讲,打官司固有胜负,而且裁判结果也是惟一的,非此即彼,这一诉讼特性决定了裁判结果显然难以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实现其诉讼预期。
因此,法院的判决若想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服,“说理”尤为重要。充分、全面、翔实的判决论理,能够阐明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反映出法官运用司法逻辑的推理过程,一份入情入理的判决书,能够最大限度地令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对于这一判决书改革,一中院有关负责人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在引起司法界和社会极大关注后,院领导采取了审慎的态度,一中院希望在得到高院的明确态度后再作进一步的决定。”
广州:对整个司法体制的突破性改革
当北京还把这一司法举动当作新闻的时候,在广州市海事法院,“判决书公布少数意见”已经成为一项制度安排。
“北京一中院的做法没有我们彻底,但也是进了一步。”广州海事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赖尚斌如此评价道。广州海事法院的判决书上,不但公布少数意见,而且连持该意见的每一名审判员的名字都予以公布。
广州海事法院采取的这种模式,其特点是:先记载合议庭多数意见,表述为“审判员某某、某某认为”,后记载合议庭少数意见,表述为“审判员某某认为”,最后在判决部分记载“合议庭根据多数意见做出如下裁判”等。
事实上,早在2001年这项改革被媒体广泛报道之前,“判决书公布少数意见”已经在广州市海事法院悄无声息的谨慎运作了两年。“1999年是只是部分判决书试行公布少数意见,到2000年才开始全部实行。”赖尚斌回忆当时第一个吃螃蟹时的小心。
赖尚斌同时是法院研究室的负责人,广州市海事法院多项改革措施均是由其设计操作。“判决书公布少数意见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全法院所有的判决书都要由我审定,统一体例达到要求后才宣判。”赖的语气中透着先行者的兴奋。
“当初设计的时候,我们就决定,要改变一般的‘本院认为’模式,如果意见不一致,要求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都公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宣判,即便没有不同意见,也要写为‘合议庭一致认为’。”
“原先的判决书分外件和内件,外件是能交予当事人的判决书,而内件包括合议庭讨论稿、判决书草稿、领导修改意见等,是不示外人的。现在我们判决书公布不同意见后,就没有内外件的区别了。但也有人说我们违反了审判机密的原则。”
“最高法院万鄂湘副院长对我们的做法曾予以肯定。”赖尚斌向《瞭望东方周刊》透露,万鄂湘2003年在广州海事法院视察时指出:在中国,海事、涉外经济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开合议庭法官的意见是对整个司法体制的突破性改革,意义十分重大。广州海事法院率先兑现中国入世时关于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的承诺。
获得高法领导的肯定,这给赖尚斌和他的同事们吃了一颗定心丸,这时他们才意识到,他们的创造也许真的将改变中国判决书的面貌。现在已经成为广州市海事法院副院长的陈斌在1999年的某一时刻宣判的中国第一份公布少数意见的判决书将注定载入中国司法史。
鲜为人知的是,为了改革的顺利进行,海事法院甚至改变了法院实际上的审判最高权力机构审委会的作用。而审委会被有些法律学者视为司法改革的阻碍力量。这无疑需要更大的勇气。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中国的司法审判中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官的独立性受到压抑,法院内部有一个审判委员会,还有一个主管院长审批的制度,甚至还有庭长决定案件的情况。审判委员会也好,主管院长也好,庭长也好,都是行政角色,他们没有参与法庭辩论。用一句比较形象的话来说,就是没有亲自诊断病情却在开药方。这严重违反了审判的基本规律,容易造成审判不公,使法庭审判和双方的法庭辩论、质证过程流于形式。
“最起码要有两方面的压力。一是防腐保廉的压力,取消了模糊的‘本院认为’,让那些吃当事人饭、拿当事人钱的害群之马无法推脱责任,法院和领导也不再替他们背黑锅;另一方面的压力是让法官提高素质,每一个都要经历优胜劣汰,没有人再能混饭吃。”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赖尚斌说,司法公正的“阳光”也要照进法庭,也要照在判决书这一体现人民法院一切诉讼活动的最终载体上。
上海:司法权威悖论
上海二中院的判决书改革则介乎北京和广州之间。既非个案,又非统一的制度性安排,而是由法官自愿公布。
上海市二中院有关负责人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目前,中国诉讼法仅规定了评议笔录应当记载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没有对判决书作出这种要求,因此是否公开个人的不同意见,法官应当有权决定。
二中院的专家认为,当前审判实践中合议制度方面存在合而不议、议而不深的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案件是由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主要责任。评议案件时,承办法官先提出处理意见,其他合议庭成员往往就承办法官的意见简单表态,其发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对承办法官或审判长意见的依赖性;即使有不同意见,往往也只是点到为止,较少详细阐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理由,难以形成两种意见的交锋。
合议制度现状的最大流弊在于审判过程中实务运作模式对法定运作模式的偏离,立法上所规定的诸多原则、制度难以得到真正贯彻,形成法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二元化”现象,即现实司法实务中所遵循的“行动上的法”相异于立法机关制定的“程序上的法”,导致立法初衷被严重扭曲,无法收到预期功效。
上海市二中院副院长王信芳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一直强调,“要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要求“做到裁判文书的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的形象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然而,正是有学者基于司法权威的考虑,认为判决书改革应该慎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对《瞭望东方周刊》说,“目前司法在公众中的权威性并不高,许多公正的裁判仍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如果其中列出不同的意见,则会削弱裁判的权威性,并有可能会为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的当事人提供某些借口。所以我认为,目前中国法院尚不具备在判决中列举不同意见的条件。”
在学界争论中,公布不同意见是否会影响司法权威,越来越成为一个二律背反。
对此,上海市二中院有关专家表示,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后,当事人知道法院已经考虑了多种的理由和方案,最终只能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判决,当事人认为法院有勇气公开不同意见,一般来说对案件的审理是非常之慎重的,由此会从内心深处产生对判决的信服感。
“尤其当败诉方看到自己的观点也已得到法院的充分重视与尊重时,减少了对法院不必要的诉讼偏见,一般都能心平气和地接受判决。”
“从1999年开始我们就一直坚持在做,并没有发现司法权威有什么损害。”赖尚斌也同意上海市二中院的判断。
普及尚有瓶颈
曾有民谣戏谑中国的法官形象:在电影上看法官,那法官好威严;在法庭上看法官,那法官大多是“便衣”;在判决书上看法官,那法官没了踪影。
法官形象关涉中国司法形象。然而,要全国法院的判决书中都出现法官的踪影看来尚需时日。
以往基层司法机关在探索司法公开的新形式时,总会轻易赢得大众的支持。打破“司法黑箱”是还司法以公正的应有之义,更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良方。然而,具体到判决书是否应公布少数意见,却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除了司法权威悖论之外,专家认为影响判决书改革的因素有:
法律文化底蕴不够。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公众对法律的崇拜感没有完全建立,法律文化中对法官个性认同感有待积累。
法律保障机制不成熟。辽宁省高级法院法官在讨论刘涌死刑案件时,由于担心出现打击报复情况,在法院局域网内匿名讨论案件。法官应当是无畏的,但这种无畏的品格和精神需要制度的保障。在法院内部的讨论都见不得“光”,何谈向社会公开法官不同意见?
法官独立性和法官的权威有待提高。法官的提拔、任命、主审法官及其合议庭对案件的决定权等方面还有行政化管理倾向。法律至上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
“根据我们的调查,律师和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提倡这种做法,学者是审慎赞同,而地方法院大多保留态度。”赖尚斌说。
从一纸判决书的艰难蜕变可以一窥司法改革的困顿。也许,对于当下在重重困境中负重前行的司法改革,一纸判决书的变化确实无法承载人们过多的期望。-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与影视作品中常见的英美法系判决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从立法上直接规定判决文书必须以法院的名义和口吻作出,法官的署名只是象征性的,其判决书中的法律解释和判决结论,体现的是统一的成文法律的演绎结果,而不能表述法官的具体意见。因此在传统上,大陆法国家的司法判决一般只展示一种法院意见,法官们如果意见不一致,对外并不公开,所宣布的判决理由是单一的理由,是作为全体法官无争论的意见出现的。
如今情况已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判决中都出现了不同意见,只是允许展示不同意见的范围和程度各不相同:
法国。法国学理界主张在判决的最后一项应加上少数持不同意见的法官的意见,但这种观点一直未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法国的判决书制作以简明扼要为特征,法国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想方设法使判决书的内容缜密而紧凑,附带性论述一概排除,当判决基于某一个理由而应予撤销,其他理由便弃之不顾。
德国与日本。在德国有关是否应采行不同意见书之制度的讨论,于20世纪60年代达到最高潮。到1970年为止,法律虽然没有做出准许的规定,但在联邦宪法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公布法官不同意见书与公布表决结果情况的出现。自1970年联邦宪法法院采行不同意见书的制度以来,迄今已有30余年,但此制并未像许多德国学者所期待的那样,扩展到其他法院。而日本的情况与之类似,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要列出不同的意见,但其他法院则并未采取此种做法。
阿根廷、芬兰、瑞典。这些国家的司法判决,改变了以法国为代表的传统做法,开始对解释论点或判决理由予以充分阐述,坦率承认并公开处理法律解释的争议,相当充分地展示不同意见,它们的做法已与美国最高法院的做法非常相近。(记者张悦/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