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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劳动者因拒签合同被解聘可获补偿金
青岛新闻网  2005-07-05 08:41:18 京华时报
 

  今后,本市劳动者如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京劳社资发[2005]77号通知”,就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做出了细化规定。

  该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
偿金的额度标准为:劳动者工作时间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要按一年的标准支付);工作时间满两年的,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此类推,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补偿金。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月支付标准,通知指出,可在双方协商后,按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其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执行。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市民,如果本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拨打12333热线寻求帮助。

  根据规定,劳动者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有用工实质就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新规重在保护劳动者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有关人士表示,与劳动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不同,本市下发的“京劳社资发[2005]77号通知”结合了本市的实际情况。

  据该人士介绍,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为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主要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因为实际上,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有可能是因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内存在不公平条款等造成的。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报记者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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