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建设项目决策失误造成巨大损失须辞职
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须辞职
本报石家庄6月28日电 记者朱虹报道:党政领导干部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引咎辞职。这是河
北省作出的新规定。
河北省委办公厅不久前下发的《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领导干部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有关情况,或者未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
据介绍,河北省的该项规定主要参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并听取了河北省卫生厅、国土资源厅、地震局等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将中办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失职”的主要情形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
此外,考虑到目前党委特别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大经济决策主要集中于“经济建设项目”和“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两个方面,河北省规定在经济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过程中,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处置国有资产中,违规操作或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巨大损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程序引咎辞职。
河北省还规定,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引发了规模较大、行为激烈、持续时间较长的严重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和社会等正常秩序的,或是领导干部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措施不力,处置方式不当,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伤、较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迟报、漏报、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领导干部如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也要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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